广州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曹某、黄某在某滑雪场地初级滑雪道滑雪时发生碰撞,导致双方使用的滑雪板均受损。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曹某从滑道右侧呈“之”字型向左滑行,同时黄某从滑道左侧呈“之”字型向右滑行,两人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当时两人均是侧身位置,背对对方。 双方均认为对方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各自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并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一审法院自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曹某与黄某几乎同时滑出雪道,在事发时曹某从滑道右侧呈“之”字型向左滑行,黄某从滑道左侧呈“之”字型向右滑行,两人在滑行的位置上并无明显的前后方之分,后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当时两人均是侧身位置,背对对方。而两人的滑雪路线、动作均不存在明显违反滑雪运动安全规范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故应认定两人对事故的发生均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双方均不得请求对方赔偿因涉案事故所致损失或承担其他侵权责任。本案一审法院驳回双方各自对对方的诉求,二审法院驳回曹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案例:扳手腕受伤也得自甘风险 2019年8月15日,刘某与范某刚在公司组织的文艺晚会集训间隙,相约进行扳手腕比赛,在第三次扳手腕过程中,刘某不慎肱骨干骨折。
随后,刘某被范某刚等人送至江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8月15日至同年8月26日在该医院住院11天,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49,532.54元,其中范某刚垫付5,289.8元。经司法鉴定,刘某的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刘某为此花费鉴定费2,000元。
刘某找范某刚索赔未果,遂将范某刚起诉至法院,请求范某刚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0,000余元。范某刚则提起反诉,请求刘某返还其垫付的医疗费5,289.8元。
裁判结果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范某刚承担50%的责任,刘某自担50%的责任。
范某刚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扳手腕活动作为一种激烈性、对抗性和风险性的娱乐活动,在扳手腕活动过程中双方力量悬殊属正常现象,范某刚在扳手腕活动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在事故发生后,范某刚主动将刘某送至医院治疗,并垫付了急救和住院费用5,289.8元,很好地履行了道德救助义务。而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扳手腕活动的潜在风险,但仍选择参加扳手腕活动,应视为“自甘风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判决刘某返还范某刚垫付的医疗费5,289.8元,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